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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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申請人:武先生,青島市即墨區(qū)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杜柏飛,北京即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青島市即墨區(qū)溫泉街道辦事處
基本案情:申請人在本村擁有宅基地和承包地。2001年,因結(jié)婚需要,經(jīng)村委會批準,申請人在承包地上建設了一棟宅基地房屋,該房屋是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唯一住宅。2018年,申請人所在村進行搬遷改造,申請人的房屋在此范圍內(nèi)。因未與被申請人達成補償協(xié)議,申請人未同意搬遷。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的房屋系違法建設為由,向申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申請人于是委托杜柏飛律師依法維權。在杜律師的指導下,申請人把溫泉街道辦復議至即墨區(qū)政府,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違法。即墨區(qū)政府查明上述通知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且被申請人未能舉證其作出上述通知書行為的合法性,遂確認該通知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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