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稅收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jīng)濟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jù)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監(jiān)督、支持、協(xié)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地方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以“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為原則,以部門聯(lián)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手段,加強地方稅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稅收收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落實保障工作經(jīng)費。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嚴格稅源控管,積極培植稅源,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
第二章 稅收監(jiān)管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控管稅源,依法加強發(fā)票管理,有計劃地推廣應用稅控裝置。
凡屬于發(fā)票管理范疇的票據(jù),都應當依法納入發(fā)票監(jiān)管范圍,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不得利用職權混淆預算級次或稅種征收,不得虛收、異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欠稅管理,欠稅發(fā)生后,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清繳欠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jiān)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zhí)法的評議和監(jiān)督,公開改進措施,并反饋改進結果。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實行稅務公開,公開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辦稅程序、納稅服務規(guī)范以及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
凡是未依法公開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政策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指導、權利救濟等各種便捷、經(jīng)濟的服務,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公平、公正、文明執(zhí)法,不得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的納稅資料,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未經(jīng)納稅人同意,不得對外泄露納稅人以及與納稅情況相關的信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
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并對舉報人的情況嚴格保密。根據(jù)舉報貢獻大小,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章 稅收協(xié)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務網(wǎng)絡系統(tǒng)等建立地方稅收保障信息交換平臺,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xiàn)涉稅信息的互聯(lián)互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稅收協(xié)助義務,指定人員負責涉稅信息傳遞工作,按照《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門和公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單》要求向同級稅務機關傳遞涉稅信息。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傳遞涉稅信息。
上述部門和單位如當期未產(chǎn)生信息的,實行零報送制。
第十八條 下列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無償協(xié)助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機關協(xié)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身份證明、暫住人口居住情況、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及其他違法信息線索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稅務機關通報。
(二)房屋登記機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稅務機關查詢、查封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房產(chǎn)、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協(xié)助;對稅務機關委托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房產(chǎn)、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但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房產(chǎn)除外)。對申請辦理房產(chǎn)、土地權屬變更手續(xù)的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應當提供卻不能提供正式發(fā)票、完稅證明或者不征稅證明等,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手續(xù)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發(fā)現(xiàn)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證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ㄋ模┴斦鞴懿块T對國家、省、市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有獎發(fā)票、涉稅舉報的經(jīng)費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的手續(xù)費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獎勵經(jīng)費,按照規(guī)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ㄎ澹┤肆Y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稅務機關查詢再就業(yè)優(yōu)惠證發(fā)放、社保繳納信息。
?。┙y(tǒng)計行政主管部門應協(xié)助稅務機關查詢特定行業(yè)營業(yè)利潤等行業(yè)數(shù)據(jù)指標。
(七)科技、民政部門應及時查處涉嫌研究開發(fā)費用、技術合同偽造,騙取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福利企業(yè)資格的案件,并將查處結果向稅務機關通報。
?。ò耍徲嫴块T應當及時提供涉稅線索,協(xié)助提供相關的稅務審計資料。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協(xié)助同級政府做好地方稅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據(jù)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定期提出修改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以及協(xié)助稅收征管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對負有地方稅收保障責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協(xié)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定期通報??己说膬热葜饕ǎ?/p>
?。ㄒ唬┯嘘P部門和單位稅收協(xié)作開展情況;
?。ǘ┯嘘P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ㄈ┦芡写鞫惪畹膯挝缓蛡€人代征稅款情況;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五)稅務機關通過稅收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優(yōu)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根據(jù)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零星分散、異地繳納、便于源頭控管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與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依法代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不得違反委托代征協(xié)議,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將代征稅款再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
第二十四條 對代征稅款難度較大的,可以在規(guī)定范圍內從高執(zhí)行代征手續(xù)費給付比例,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可根據(jù)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續(xù)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負有稅收協(xié)助義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能有效開展協(xié)助、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宰鞒鐾愂辗伞⑿姓ㄒ?guī)相抵觸的決定,或者非法干預、阻撓、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ǘ┻`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反本辦法規(guī)定,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實行稅務公開或違反辦稅程序的;
(二)違反規(guī)定拒不提供納稅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為納稅人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
?。ㄋ模┙亓?、挪用稅款或者代征手續(xù)費的;
?。ㄎ澹┗煜惪钊霂旒壌位蛘叨嗾?、少征、提前或延緩征收稅款的;
?。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稅收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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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門和公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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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提供單位 |
提供信息項目 (具體內容由各單位與稅務機關協(xié)商確定) |
周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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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fā)展和改革主管部門 |
建設投資項目立項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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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點項目 主管部門 |
1、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進度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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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續(xù)建項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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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產(chǎn)業(yè)儲備項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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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商行政 主管部門 |
1、企業(yè)(含外國和外地駐榕施工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分支機構開業(yè)、變更(含股權變更)、注銷、吊銷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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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處設立、變更、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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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動產(chǎn)抵押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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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流通許可證發(fā)放、變更和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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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 |
⒈《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備案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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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項目招投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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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備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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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fā)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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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設計、施工、建筑企業(yè)在榕開展工程或提供勞務的項目備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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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型工程建安造價指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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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登記 機構 |
1、房產(chǎn)轉移、變更信息(交易價格、數(shù)量、面積、類型)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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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登記、變更信息(開發(fā)企業(yè)名稱、預售證號、項目名稱、坐落、預售樓號、預售面積、批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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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產(chǎn)總登記信息(開發(fā)企業(yè)名稱、項目名稱、坐落、總面積、辦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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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產(chǎn)預售備案涉稅信息(開發(fā)企業(yè)名稱、項目名稱、樓號、單元號、面積、金額、簽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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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 |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登記、變更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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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信息和采礦權出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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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經(jīng)濟主管 部門 |
外地駐榕辦事機構登記備案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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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機關 |
1、駕管所接受各駕培學校為學員報名駕駛的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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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輛登記、過戶、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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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jīng)營性停車場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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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發(fā)放、變更以及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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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準許納稅人購買爆炸用品的審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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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館業(yè)床位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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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科技主管 部門 |
1、對非行政事業(yè)單位獎勵或補貼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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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合同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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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jīng)主管 部門 |
1、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變更(含股權轉讓)、注銷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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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單位或個人轉讓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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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統(tǒng)計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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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外貿易經(jīng)營者備案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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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地企業(yè)到境外投資核準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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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規(guī)劃行政 主管部門 |
1、《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發(fā)放、變更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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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發(fā)放、變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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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規(guī)劃條件核實意見書》發(fā)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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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主管部門 |
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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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 |
1、福利企業(yè)的認定、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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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變更、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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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所出資國有企業(yè)兼并、轉讓、劃轉、改組、改制、破產(chǎn)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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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化行政 主管部門 |
1、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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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印刷許可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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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團體演出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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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類營業(yè)性演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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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行政 主管部門 |
1、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認定、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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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衛(wèi)生許可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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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體育主管 部門 |
各類商業(yè)性體育比賽(含涉外體育比賽)或其他重要體育活動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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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殘聯(lián) |
《殘疾人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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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財政主管 部門 |
1、行政、事業(yè)單位之外的財政撥款信息 |
年度決算后 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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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撥付同級公立醫(yī)院購買醫(yī)藥、器械和設備的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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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質量技術 監(jiān)督部門 |
1、《組織機構代碼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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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鍋爐檢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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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控加油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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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醫(yī)療保險 管理機構 |
零售藥店醫(yī)保結算數(shù)據(jù)信息 |
逢雙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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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糧食主管 部門 |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和其他糧食企業(yè)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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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的變更、改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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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商貿主管 部門 |
酒類經(jīng)營備案登記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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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計行政 主管部門 |
提供分行業(yè)城鎮(zhèn)固定資產(chǎn)投資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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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電企業(yè) |
1、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用電立戶、變更以及注銷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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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電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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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自來水公司 |
1、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立戶、變更以及注銷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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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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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公積金年度匯繳明細信息 |
年度終了后4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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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物價主管 部門 |
公益性收費、經(jīng)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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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交通行政 主管部門 |
1、交通建設項目審批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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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輛、船舶營運證發(fā)放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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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利主管 部門 |
水利建設項目審批信息 |
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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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產(chǎn)權交易服務中心 |
國有資產(chǎn)轉讓信息 |
每月終了后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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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務員局 |
外籍文教專家、教師登記信息 |
年度終了后4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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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定點醫(yī)保許可證發(fā)放、變更、注銷信息 |
每半年終了后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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