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於2018年8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聯合創(chuàng)作 · 2018-08-30 23:59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年報瀏覽3點贊 評論 收藏 分享 手機掃一掃分享分享 舉報 評論圖片表情視頻評價全部評論推薦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GREAT WALL PAN ASIA HOLDINGS LIMITED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83) 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設立 1.1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GREAT WALL PAN ASIA HOLDINGS LIMITED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83) 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設立 1.1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職權范圍(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GREAT WALL PAN ASIA HOLDINGS LIMITED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83) 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2017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設立 1.1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職權范圍(於2017年3月22日及2023年1月1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83) * 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於2017年3月22日及2023年1月1日經董事會決議案批準修訂) 1. 設立 1.1 長城環(huán)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於2000年9月 15日通過設立一轄下委員會,稱為薪酬委員會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經修訂)(於2013年11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1 Neo-Neon Holdings Limited 真明麗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審核委員會 職權範圍(經修訂) (於2013年11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成員 1. 委員會應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的至少三名非執(zhí)行董事組成,而其 中至少一名成員須奧威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經本公司董事會於2018年12月13日修訂及批準 AOWEI HOLDING LIMITED 1370 (「本公司」) 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經本公司董事會於2018年12月13日修訂及批準 1. 組織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於董事會轄下成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委員 會」)。 2. 目標 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目標是定期檢討董事會的架構萊爾斯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13年8月30日修訂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 Page 1 of 4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董事會於 2013 年 8 月 30 日修訂 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1 組成 1.1 利信達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 (「董事」 )會 (「董事會」 )現組成及 成立一個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其權能、責任及特定職責如下。 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經修訂)(於2013年11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1 Neo-Neon Holdings Limited 真明麗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經修訂) (於2013年11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成員 1. 委員會應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的至少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大部份 成員應為獨立非執(zhí)中環(huán)控股(一千)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 (於2018年12月31日修訂及采納) 1 WANG YANG HOLDINGS LIMITED 泓盈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35) 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由董事會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修訂及採納) 序言 泓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2018 年 3 月 29 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經修訂)(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董事會通過及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修改) 1 (「本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審核委員會 職權範圍(經修訂)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董事會通過及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修改) 成員 1. 委員會應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的至少三名非執(zhí)行董事組成,而其 中至少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zhí)行董事,並具備按照香港聯合交易點贊 評論 收藏 分享 手機掃一掃分享分享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