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2014年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0 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主 任 徐紹史
2014年4月12日
評論
圖片
表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