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2016年1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為規(guī)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一)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
(二)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三)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公告沒有規(guī)定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guī)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guī)定權。
(一)公示。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二)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和本公告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受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見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fā)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聽證。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七)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八)特別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印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企業(y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要求,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準予或者不予企業(yè)印制發(fā)票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fā)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發(fā)票準印證。招標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實施。
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及時公布本機關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
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四、監(jiān)督檢查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利用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稅務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服務和監(jiān)管。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發(fā)現被許可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發(fā)現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稅務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并收回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略,詳情請登錄稅務總局網站)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
附件2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機關 |
條件 |
數量 |
申請材料 |
申請期限 |
| 1 |
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yè)印制。未經前款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yè)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8條:“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fā)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并發(fā)給發(fā)票準印證。”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他發(fā)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
1.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fā)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jiān)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按政府采購合同或招標公告確定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6.印刷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 7.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8.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9.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
在購買標書時提出申請 |
| 2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1款:“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6.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xù)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7.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8.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9.資產負債表; 10.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
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 |
| 3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1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 5.代理委托書; 6.代理人身份證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
| 4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
主管稅務機關 |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 5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qū)縣稅務機關 |
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相符。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 6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
主管稅務機關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yè)。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
按月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 7 |
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yè)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非居民企業(yè)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yè)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yè)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
非居民企業(yè)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 |
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 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yè)務的非居民企業(yè),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 能夠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機構、場所對其他機構、場所負有管理責任的證明材料; 4.經辦人身份證件; 5.代理委托書; 6.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