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辦法
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辦法
(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fā)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等148件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本市幼兒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方面和諧發(fā)展,并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 本地區(qū)的社會發(fā)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fā)展規(guī)劃,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節(jié)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教育事業(yè)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助興辦幼兒園。
第六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是本市幼兒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qū)、縣教育局負責本地區(qū)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對各類幼兒園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二章 幼兒園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qū)域內。禁止在污染區(qū)和危險區(qū)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戶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并須有幼兒專用、每人一床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wèi)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四)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衛(wèi)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配備。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的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yè)學校幼兒教育專業(yè))畢業(yè)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yè)合格證書,并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實踐經驗;
(二)幼兒園的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yè)學校幼兒教育專業(yè))畢業(yè)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yè)合格證書;
(三)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yè)文化程度,并經過一年以上保健專業(yè)培訓;
(四)幼兒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保育職業(yè)培訓。
第十一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章 設置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申請登記注冊:
(一)在市區(qū)、縣屬鎮(zhèn)、獨立工業(yè)區(qū)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qū)(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在郊縣鄉(xiāng)(鎮(zhèn))、村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區(qū)(縣)教育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準予辦理登記注冊;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準予登記注冊的幼兒園報區(qū)(縣)教育局備案。區(qū)(縣)教育局應當將準予登記注冊的幼兒園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部門提出申請,經區(qū)、縣教育局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chuàng)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huán)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fā)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yǎng)幼兒良好的生活、衛(wèi)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智力發(fā)展。
第十七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衛(wèi)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
(一)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須檢查幼兒身體狀況并及時處理發(fā)現(xiàn)的問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yǎng)幼兒良好的生活、衛(wèi)生習慣。
幼兒園應保證幼兒飲水,兩餐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小時半,對幼兒大、小便的次數(shù)和時間不得限制。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幼兒園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非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的時間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時。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編制幼兒營養(yǎng)平衡的食譜,定期進行營養(yǎng)素攝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須嚴格執(zhí)行衛(wèi)生消毒和隔離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內部環(huán)境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
(二)幼兒餐具、玩具必須定期消毒;
(三)對患傳染病的幼兒必須及時隔離,實施必要的衛(wèi)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游戲中,必須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shù)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該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五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qū)、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培訓幼兒園教師,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shù)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護制度、教師與家長交接幼兒制度。
幼兒園規(guī)定的幼兒到園和離園時間,應當適應家長生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不實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學的寒假、暑假期間,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輪流休假。
第三十條 幼兒園的幼兒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帳戶,并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幼兒園幼兒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須與工作人員分開。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內禁止吸煙。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之外,有條件的應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出租、出借園舍和場地,必須經所在地的區(qū)、縣教育局批準,并不得妨礙幼兒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必須按照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
收取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
(一)國家舉辦的幼兒園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按規(guī)定收取的管理費作為補充。
(二)集體性質幼兒園的經費以收取的管理費為主,財政適當補貼。
(三)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的經費由設置者自行籌措,并按規(guī)定收取管理費。
幼兒園可接受境內外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資,作為幼兒園經費的補充。幼兒園接受的捐資應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使用。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遵守財務制度,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辦園水平評估和定級的標準,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舉辦幼兒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非法所得,必須出具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舉辦的幼兒園,應在本辦法施行后六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