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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科學基金會關于印發(f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 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17號)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2009-09-27 00:00

          自然科學基金會關于印發(f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金發(fā)計〔2009〕46號  

          各依托單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業(yè)經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科學基金會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yǎng)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chuàng)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發(fā)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jiān)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學科發(fā)展戰(zhàn)略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評審組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依托單位協(xié)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下列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青年基金項目的;
            (二)作為負責人承擔過青年基金項目的;
            (三)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
            前款第(三)項中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且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其受聘依托單位申請。
            第八條 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數(shù)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青年基金項目限為1項;
            (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shù),與作為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shù)合計不得超過2項;
            (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參與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shù),與作為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shù)合計不得超過2項;
            (四)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shù)量的限制。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應當以青年為主體。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shù)目不得超過2個。
            青年基金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tǒng)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一條 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chuàng)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申請人的創(chuàng)新潛力。
            第十五條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guī)熘须S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六條 通訊評審完成后,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排序和分類,供會議評審專家評審時參考,同時還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七條 多數(shù)通訊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的項目,2名以上會議評審專家認為創(chuàng)新性強可以署名推薦。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聽取推薦意見的基礎上,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評審執(zhí)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后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后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并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 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xù)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xù)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xié)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協(xié)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wěn)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shù)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三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發(fā)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tǒng)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并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xù)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五條 發(fā)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六條 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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