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41號)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2018年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41 號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長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為進一步簡化海關手續(xù),減輕企業(yè)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現(xiàn)決定廢止1991年3月6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6號公布的《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3號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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