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18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年24號)
第 18 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fā)布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鼓勵外商投資產業(yè)目錄繼續(xù)執(zhí)行。
發(fā)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商 務 部 部 長 鐘 山
2018年6月28日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8年版)
說 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tǒng)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準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yè)。
五、境內公司、企業(yè)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lián)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yè)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xù)協(xié)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xù)協(xié)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及其后續(xù)協(xié)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qū)協(xié)議和投資協(xié)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yōu)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xié)議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等特殊經濟區(qū)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yōu)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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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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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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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農、林、牧、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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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種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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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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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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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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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礦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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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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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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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fā)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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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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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及開采輔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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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 |
| 三、制造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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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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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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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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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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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及核輻射加工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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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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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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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飲片加工及中成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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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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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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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制造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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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yè)。(2020年取消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y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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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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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設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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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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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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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造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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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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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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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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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力發(f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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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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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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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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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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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批發(fā)和零售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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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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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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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f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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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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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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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運輸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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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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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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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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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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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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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yè)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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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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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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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
|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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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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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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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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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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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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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yè)務,增值電信業(yè)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yè)務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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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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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和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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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禁止投資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jié)目服務、互聯(lián)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lián)網公眾發(fā)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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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金融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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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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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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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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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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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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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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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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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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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huán)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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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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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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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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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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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試驗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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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fā)和應用。 |
|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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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技術服務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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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qū)地圖、全國政區(qū)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qū)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qū)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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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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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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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植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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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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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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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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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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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 |
| 十三、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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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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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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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醫(y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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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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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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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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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 |
| (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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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播出、傳輸、制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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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fā)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wèi)星、衛(wèi)星上行站、衛(wèi)星收轉站、微波站、監(jiān)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yè)務和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 (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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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制作、發(fā)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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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 (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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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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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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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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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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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