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令(第二十六號)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2003年25號)
國 家 知 識 產(chǎn) 權 局 令
第 二十六 號
為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景川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
細則的適用辦法
任何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自優(yōu)先權日起算20個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當日或者之后屆滿,并且申請人屆時尚未完成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xù)的,均適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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