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09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0年7月2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發(fā)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聚餐是指村民因婚喪嫁娶、喬遷、做壽、升學、節(jié)日慶典等在非餐飲服務場所舉辦的群體性用餐活動。
第四條 舉辦農村聚餐提倡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健康飲食方式。
第五條 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實行報告登記和分級技術指導服務制度。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制定農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完善、落實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做好農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各級衛(wèi)生、農業(yè)、畜牧獸醫(yī)、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聚餐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村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落實農村聚餐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做好轄區(qū)農村聚餐報告登記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加強農村聚餐管理工作,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村民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落實廚師健康管理制度,負責農村聚餐報告登記,協(xié)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農村聚餐登記,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協(xié)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
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農村聚餐的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遵守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農村聚餐食品及原料的衛(wèi)生安全。
承辦農村聚餐的紅白理事會應當引導舉辦者依法對農村聚餐進行報告,主動接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購和制作食品,依法報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從事農村聚餐食品加工的廚師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農村聚餐食品加工工作。
農村聚餐食品加工的廚師健康檢查應當免費,所需費用納入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農村聚餐的舉辦者或承辦者應提前三天或決定舉辦聚餐時向村民委員會進行報告,超過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員會還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報告。
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聚餐時間、地點、人數(shù)等進行登記,并提供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服務。
農村聚餐的舉辦者或承辦者未及時報告的,村民委員會應主動上門服務,確定聚餐時間、地點、人數(shù)等,并進行登記和提供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 農村聚餐由村食品安全管理員到現(xiàn)場進行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和服務。
鄉(xiāng)(鎮(zhèn))食品安全管理員和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隨機對農村聚餐活動進行抽查和提供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服務。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現(xiàn)場技術指導和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農村聚餐場所應保持內外環(huán)境整潔,原料儲存、清洗整理、烹調加工、餐飲具消毒等應相對分區(qū),做到生熟分開。
第十六條 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
第十七條 農村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采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并索取購物憑證。
使用自產(chǎn)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農村聚餐禁止采購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chǎn)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現(xiàn)場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 農村聚餐每餐應按品種留樣,盛放于潔凈的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不少于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條 農村聚餐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舉辦者或承辦者、村民委員會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j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并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涉及其他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查明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jiān)督管理和技術指導服務職責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xié)助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衛(wèi)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監(jiān)督管理和技術指導服務中未履行職責,致使出現(xiàn)農村聚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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