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范圍(第二版)
約翰·奧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個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讀法律,并于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yè)。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yè)。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并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回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系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后,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
約翰·奧斯?。ˋ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個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讀法律,并于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yè)。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yè)。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并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回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系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后,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834年,在英國法學協(xié)會會所( theInner Temple)開設法理學講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系列講座綱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學的范圍》(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見于后人編輯出版的系列講座,即《法理學講演錄》(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