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試行)的通知(第42號) 《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體育總局、國家民委、財政部、農業(yè)部、衛(wèi)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 央、全國婦聯(lián)(2003年27號)
關于印發(fā)《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
施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體群字〔2003〕4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局、民委、財政廳(局)、農業(yè)廳(局)、衛(wèi)生廳(局)、總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
《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適用于20至59周歲身體健康人群進行體育鍛煉的一套標準。為進一步促進和激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現(xiàn)將《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體育總局 國 家 民 委 財 政 部 農 業(yè) 部
衛(wèi) 生 部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lián)
二○○三年五月十日
《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努力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激勵和促進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全面提高全體人民的健康素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20至59周歲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
第三條 國家提倡上述人群按照《標準》的鍛煉項目,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達標測試。
鼓勵和提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加本《標準》所列鍛煉項目以外的其他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管理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標準》施行工作。
國家民族、農業(yè)、衛(wèi)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標準》的施行工作。
各行業(yè)體協(xié)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標準》的施行工作。
第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把施行《標準》工作與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和比賽、開展國民體質監(jiān)測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廣泛宣傳施行《標準》的目的、意義,并定期收集和反饋實施《標準》的有關情況。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縣、鄉(xiāng)鎮(zhèn)要把施行《標準》作為體育進社區(qū)和文明建設以及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努力為社區(qū)居民和廣大農民參加《標準》鍛煉創(chuàng)造條件,并結合實際開展達標測試。
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各社會團體要有計劃地組織職工開展經常性的《標準》鍛煉,并定期開展達標測試。
第三章 分組和項目
第八條 《標準》按照性別和年齡分為男女各八個組別。
第九條 《標準》鍛煉和測試的項目設五大類,男女各二十三項(鍛煉測試項目表附后)。
第四章 保障條件
第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施行《標準》的重要意義,把施行《標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施行《標準》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設鍛煉項目相適應的體育器材和設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充分保證施行《標準》所需的經費,把推行《標準》作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重要工作,一并計劃,一并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fā)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推行《標準》中的作用,培養(yǎng)和建立一支《標準》測試人員隊伍,并定期組織培訓和學習。
第十四條 推行《標準》的各部門和單位要具備對傷害事故進行處理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經過達標測試達到合格、良好和優(yōu)秀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在《標準》施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推行《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參加達標活動:有嚴重疾病,醫(yī)生認為不宜參加運動者;身體發(fā)育異常、身體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參加達標活動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體力尚未恢復者。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