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2009年1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1月29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20年6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監(jiān)督規(guī)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對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規(guī)范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人、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國內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簡稱中外人士)授予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工作。
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經本人同意可以授予其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發(fā)展本市經貿、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內外友好城市關系、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對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推動城鄉(xiāng)發(fā)展、技術進步、環(huán)境保護、資源開發(fā)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議,經采納后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yè)和慈善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投產后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向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推薦,并報送《哈爾濱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推薦表》、推薦報告等材料。
第六條 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第七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fā)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并向社會公布。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八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應邀參加市政府專題調研、決策咨詢等活動;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參加活動的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
(三)在口岸享受貴賓禮遇;
(四)每年為榮譽市民在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按照市級干部標準提供體檢一次;每年為榮譽市民承擔一次由居住地往返哈市的機票及在哈市期間五天的食宿與市內交通費用;
(五)中國傳統佳節(jié)(春節(jié))之際,由外事行政主管部門以市長名義向榮譽市民郵寄地方特色產品以示慰問,宣傳介紹家鄉(xiāng)特產等;
(六)對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榮譽市民,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利用出訪等機會進行探望和慰問;
(七)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待遇。
第九條 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所推薦的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系,及時向其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并定期了解其享有待遇落實情況。榮譽市民待遇落實存在問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系情況。
第十條 經本人同意,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對榮譽市民的事跡進行宣傳。
第十一條 榮譽市民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推薦審批程序,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榮譽市民的個人基礎信息、審核材料、授予稱號時間,享受待遇、撤銷稱號情況等信息錄入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tài)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榮譽市民所需各項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計劃核撥,列入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統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9日發(fā)布的《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