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成都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02日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自2005年10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jù))為加強門(樓)牌管理,實現(xiàn)門(樓)牌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門(樓)牌的管理。
第三條 (門〔樓〕牌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附號牌)、樓(棟)牌、單元牌、戶號牌。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的主管部門,區(qū)(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民政、建設、規(guī)劃、國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的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qū)內門(樓)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編制、安裝范圍)
經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區(qū)域范圍內的住宅、商業(yè)店鋪、單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門,都應當編制、安裝門(樓)牌。
第六條 (編制原則)
門(樓)牌的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門牌一般編號規(guī)定)
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門牌編號順序依照道路走向確定: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號;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編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號;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編號。
(二)道路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按3-5米預留一個空號;未預留空號又增開新門的,在現(xiàn)有門牌號下按順序編附號。
(三)門牌單雙號以門牌編號順序為朝向,按左單右雙進行編號。
第八條 (門牌特殊編號規(guī)定)
延伸道路或環(huán)形道路門牌(附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城鎮(zhèn)內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鎮(zhèn)內向郊外編號;主要道路兩側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為起點編號;只有一個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處為起點編號。
(二)環(huán)形道路,按環(huán)形路逆時針方向編號。
第九條 (樓〔棟〕、單元、戶號牌編號規(guī)定)
樓(棟)、單元、戶號牌編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一棟樓(包含平房)編一個樓(棟)號;院落內如有空曠區(qū)域可能擴建樓房(包含平房)的,應預留樓(棟)號。
(二)樓房(包含平房)應編制單元號,面向樓房由左向右按順序編號。
(三)樓房(包含平房)戶號牌應按單元,由樓梯入口處,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順序編號。
第十條 (農村門牌的編號)
農村地區(qū)門牌號可以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編號,也可以依據(jù)房屋布局從自然村主要入口處為起點按順序編號。
第十一條 (制作):
門(樓)牌的制作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安裝要求)
設有大門的單位、住宅小區(qū)、高層建筑應安裝大門牌;不宜安裝大門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門,安裝小門牌;樓房、院內房屋應安裝樓(棟)牌、,單元牌和戶號牌。
大門牌應安裝在大門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門牌安裝在房屋門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樓(棟)牌應安裝在臨街面的樓棟山墻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條道路或同一個院落的樓(棟)牌,應安裝在一個水平線上。
第十三條 (經費承擔)
門(樓)牌的制作、安裝和維護經費,按下列規(guī)定分別由所在地區(qū)(市)縣財政部門、開發(fā)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承擔:
(一)新建房屋(含拆遷安置房)首次安裝門(樓)牌的,由開發(fā)建設單位負責制作、安裝并承擔制作、安裝費用。
(二)現(xiàn)有房屋和院門須按規(guī)定補充安裝、重新安裝的門(樓)牌,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屬于法人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按規(guī)定制作、安裝并承擔制作、安裝費用;產權不屬于法人單位的,由轄區(qū)公安機關負責制作、安裝,制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須變更門(樓)牌的,由轄區(qū)公安機關負責制作、安裝,制作、安裝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
(四)門(樓)牌因自然損壞、脫落需維護的,維護費用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分別承擔。
(五)因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樓)牌需重新制作、安裝的,制作、安裝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由財政部門承擔的門(樓)牌制作、安裝、維護經費,公安機關應提出預算方案,列入當?shù)卣斦A算,及時核拔,??顚S?。
第十四條 (制作單位)
由財政承擔制作經費的門(樓)牌,應當按政府采購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制作單位。
第十五條 (義務與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門(樓)牌的義務,禁止擅自編制、安裝、覆蓋、移動、涂改、污損、故意損毀門(樓)牌的行為。
第十六條 (編號時限)
地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道路命名,并在批準命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門(樓)牌的編號工作。
第十七條 (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應建立門(樓)牌信息數(shù)據(jù)庫,保持門(樓)牌資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眾查詢和證明服務。
第十八條 (編號效力)
民政、建設、規(guī)劃、國土、房管、工商、稅務、郵政、電信、電力、公用事業(yè)等有關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以公安機關編制的門(樓)牌號為準。
第十九條 (更換證件的經費承擔)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變更門(樓)牌后,需更換戶口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件的,一律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違反管理被定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賠償相應制作、安裝費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編制、安裝門(樓)牌的;
(二)涂改、污損門(樓)牌的;
(三)擅自遮擋、覆蓋、移動門(樓)牌的;
故意損毀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制作、安裝規(guī)定的處罰)
開發(fā)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所屬單位未按規(guī)定制作、安裝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門(樓)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施行曰期)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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