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藥品監(jiān)管局、海關總署 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2002年31號)
關于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藥監(jiān)安〔2001〕58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的管理,充分滿足醫(yī)療、教學和科研的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維護和促進正常貿(mào)易,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出)口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制度。
二、任何單位以任何貿(mào)易方式進(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見附件1、2),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標準品及對照品,不論用于何種用途,均需取得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或《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見附件3、4、5、6),方可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xù)。
三、攜帶醫(yī)療機構(gòu)自用的少量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出境的,需到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見附件7)。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出)口,海關憑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或《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以上證件樣章見附件8)。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出)口準許證僅限在該證注明的口岸海關使用,并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nèi)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xù)。
五、海關驗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時,應在相應進(出)口準許證的指定位置簽注蓋章。
進(出)口單位應于藥品進(出)口完成后1個月內(nèi),將海關簽注的進(出)口準許證第一聯(lián)交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因故未能在準許證有效期內(nèi)完成進(出)口的,須在有效期滿后1個月內(nèi)將原證退回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2.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3.《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略)
4.《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略)
5.《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略)
6.《精神藥品出口準許證》(略)
7.《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略)
8.《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精神藥
品進(出)口準許證》、《攜帶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證明》樣章(略)
藥 品 監(jiān) 管 局
海 關 總 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附件2:
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