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起訴騰迅,獲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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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參考自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7月26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與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被公開。

愛企查工商信息顯示,被告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郭電領。曾用名為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維修技術、潤滑有技術、發(fā)動機清潔技術等。

原告騰訊公司訴稱:遠速修公司成立時間明顯晚于騰訊公司。遠速修公司在其官方網站、“QE快保”公眾號、“企鵝快保Boss”APP、推介會及其他宣傳活動中使用“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名稱,自稱“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是國內大型連鎖商用車上門保養(yǎng)服務機構”,未將注冊商標規(guī)范使用在核定服務上。“騰迅”與騰訊公司字號相近,特別是遠速修公司將“騰迅”號與“”標識共同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的商用車保養(yǎng)服務的來源誤認為與騰訊公司具有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關系等特定關系,具有攀附騰訊公司企業(yè)商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訴稱,遠速修公司在其網站及APP等使用“企鵝快保”字及“”圖形標識,且將“騰迅”用作企業(yè)字號,全方位復制、摹仿騰訊公司的標識、傍名牌的惡意明顯,容易誤導相關公眾,侵害了騰訊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點動公司是涉案"企鵝快保”APP的開發(fā)者,在涉案商標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點動公司對侵權為應該知曉,但其對遠速修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遠速修公司同時使用了與騰訊公司字號“騰訊”相近似的企業(yè)字號“騰迅”,主觀惡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被告遠速修公司辯稱:不同意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其的訴訟請求。
第一,騰訊公司的涉案商標不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第二,遠速修公司未侵害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鵝快保”與“”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騰訊公司“企鵝”文字及圖形商標與遠速修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三,遠速修公司原名稱系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經營范圍與騰訊公司不同,遠速修公司基于對行政部門的信任使用"騰迅”二字,沒有搭便車的惡意,且現(xiàn)已更名。
第四,在騰訊公司起訴時,遠速修公司無任何收益,騰訊公司亦無損失,遠速修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點動公司辯稱:不同意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一,點動公司與遠速修公司是甲乙方關系,遠速修公司委托點動公司進行軟件開發(fā),雙方之間沒有歸屬關系和股權交叉。開發(fā)軟件的權屬屬于遠速修公司,侵權行為與點動公司無關。
第二,騰訊公司主張侵權的logo是遠速修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權的內容不是點動公司的智力成果,也未從侵權內容中獲利。遠速修公司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軟件中的其他內容權利合法。
法院認為,遠速修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企鵝快保Boss”APP及其他宣傳活動中使用“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名稱,“騰迅”與騰訊公司字號相近,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結果為遠速修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等。
遠速修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法院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上訴人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點動互聯(lián)(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該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訴申請,已經上訴人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點動互聯(lián)(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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