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9號)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05年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29 號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孫家正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護創(chuàng)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美術品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
本辦法所稱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yè)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定美術品市場的發(fā)展規(guī)劃,審批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薪洜I單位的名稱;
?。ǘ┯泄潭ǖ慕洜I場所;
?。ㄈ┯信c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
?。ㄋ模┯邢鄳拿佬g品經營的專業(yè)人員;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shù)狡渥∷乜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薪洜I單位的名稱;
?。ǘ┯邢鄳慕M織機構;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
?。ㄋ模┯胁簧儆?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
?。ㄎ澹┯邢鄳拿佬g品經營的專業(yè)人員;
?。┯薪∪耐鈪R財務制度;
?。ㄆ撸┯歇毩⒊袚袷仑熑蔚哪芰?;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企業(yè)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美術品經營業(yè)務,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M出口單位的資質證明;
?。ǘ┻M出口美術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
?。ㄈ┻M出口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文化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報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進出境手續(xù)。
第九條 涉外商業(yè)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30日,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鬓k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展覽的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xié)議;
?。﹪鈦砣A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意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同意的說明理由。文化部應當在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展品進出境手續(xù)。
第十一條 文化部對當代藝術品精品實行保護,保護制度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美術品:
?。ㄒ唬┓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ㄎ澹┬麚P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
?。_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ò耍┪耆杌蛘哒u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ι鐣禄蛘呙褡鍍?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ㄊ┯蟹伞⑿姓ㄒ?guī)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三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袷貒矣嘘P法律和法規(guī),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ǘ┯薪∪慕洜I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ㄎ澹┮婪ɡU納稅費。
第十四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
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yè)人員不得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zhí)業(y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美術品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將企業(yè)的服務承諾、經營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記錄在案,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yè)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幢巨k法規(guī)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ǘ┪唇⒔∪洜I管理制度的;
?。ㄈ┎荒茏C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ㄋ模┙洜I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ㄎ澹氖旅佬g品經紀活動的專業(yè)人員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zhí)業(yè)的。
第十九條 美術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有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根據(jù)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文化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公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