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2024-02-05 22:04
條例
諸家解定從一說,辨析名物,敷繹文義,可以足成前說者注其下,說雖不同,當兼存者,亦附注焉。
諸家解文句小未安者,用啖、趙集傳例,頗為刪削。陸淳曰:啖、趙所取三傳之文,皆委曲翦裁,去其妨礙,故行有刋句,句有刋字。實懼曾學三傳之人不逹斯意,以為文句脫漏,隨即注之,此則集傳之蠹也。閱此記者亦然。
諸家先后以經文為序,或一章首用甲說,次用乙說,末復用甲說,則再出甲姓氏。
經、子、史傳引詩文句與毛氏不同者,各見章末。
諸家或未備,頗以己說足之,錄于每條之后,比諸家解低一字寫。呂氏家塾讀詩記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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