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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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3:39
魏孝文
昔者舜命臯陶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周人亦曰:伯夷降典,折民于刑。豈非禮者刑之本,而刑者禮之寓乎?故禮之與刑,異用而同歸,岀乎禮則入乎刑,法之所不能加者,禮之所取也。春秋,聖人用刑之書也,而一本乎禮,酌乎禮之中,叅乎其事之輕重。?以聖人書法之繁簡,則春秋之?可識,而天下難?之變可?矣。文姜,桓公之夫人,而與弒其夫,其罪爲(wèi)重,故於其去魯也,削其姓氏,曰夫人孫于齊。哀姜,閔公之母,而與聞乎故,其罪爲(wèi)輕,故於其去也,不削其姓氏,而曰夫人姜氏孫于邾。然其事雖殊,而子無讐母之義則等也,是以於其葬也,皆謹(jǐn)書之,而無貶辭焉。其稱孫于前,以正天下之大義,書葬于後,所以全母子之至情,皆本乎綱常,揆乎人心,合乎伯夷之典、臯陶之刑而無悖者也。元魏馮太后酖其子獻(xiàn)文帝弘,而獻(xiàn)文之子孝文帝宏爲(wèi)馮氏行期年之?,動循禮制,君子取焉。先儒有爲(wèi)異說者,以爲(wèi)非所當(dāng)服。其說謂孝文於馮太后有不共戴天之讐,烏得而爲(wèi)之服?吾意不然。天下固無無父之國,而豈有無毋之人哉?獻(xiàn)文於孝文則父也,於太后則子也,母雖不慈,子不可以不盡子道。使太后有殺子之心而不果殺,爲(wèi)其子者,尚不宜以欲殺巳故而弗爲(wèi)服,況孝文乃其孫,而可以父故而讐祖母乎?知其親而不能推其所當(dāng)尊,禽獸夷狄之道也。因吾之親以推吾親之所親,因吾之尊以推吾親之所尊,此聖賢之教所以異於禽獸夷狄。而爲(wèi)萬世通行之典也。毋殺其子而縣得讐,是知有父而不知父之有親也,豈人情與天理乎?假而不幸遇,若文姜之毋預(yù)殺吾父,爲(wèi)子者欲讐之,則子之弒毋與婦之殺夫,其罪固無以異。弒毋而復(fù)讐,欲爲(wèi)孝而益重其不孝,猶且不可。故聖人於文姜之卒,書塟以明毋子之恩。況馮太后直哀姜比耳,毋生之身而毋殺之,死者且不敢怨,而孫乃欲追讐其祖毋而絶不服?,果何義者乎?論者徒知父之讐不共戴天,而不推孝子之於親,縱受其虐,不敢疾怨,固非常人之比。茍惟伸子之情,而不明父之於毋,猶吾之於父,是惟知有父,而以祖爲(wèi)路人。商鞅、韓非之法猶不至此,顧欲妄援春秋以?之,春秋之義,曾若是戾乎?故馮太后之殺子,固獲罪于春秋,而非子孫之所得讐也。孝文之盡心乎?禮,其於禮也合矣,其於人子之情厚矣。孔子曰: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聖人於人之過,求人之仁,而論者乃於人之美而求其過,其亦異乎聖人之教而甚於責(zé)人也哉!或曰:子無讐毋之義,固然矣。唐之武后,論者惜五王不告于廟而誅之,何也?曰:馮太后之惡,惟在乎殺子,故孫不得而讐之。武氏滅唐之宗廟社稷,殱唐之子孫,易唐之國號,是唐之簒賊也。子雖不忍讐之,唐之祖宗其舎之乎?五王爲(wèi)唐討賊,中宗勿與知焉,其可也。是亦春秋之意也。故春秋之法,罪輕而不悖乎禮者,不以公義廢?恩;惡大而爲(wèi)天下所不容者,不以私恩廢公義。能權(quán)事物之輕重,然後可以用春秋。不然,其不受誅於春秋者鮮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