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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局關于印發(fā)《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 廢止法規(guī)目錄(2014年16號)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2014-03-01 00:00

          外匯局關于印發(fā)
          《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匯發(fā)〔201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的登記和匯兌管理,簡化外匯管理程序,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見附件1)。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債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在外匯局環(huán)節(jié)的逐筆登記和匯兌審批,實行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二、取消轉貸款賬戶開立核準。轉貸款債務人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xié)議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xù)。
            三、允許轉貸款債權人或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xié)議等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內相關資金劃轉。
            四、取消政策性轉貸款結匯核準。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xié)議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xù)。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五、取消轉貸款項下還本付息及購匯核準手續(xù)。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xié)議和還款通知書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xù)。
            六、在自愿達成協(xié)議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最終債務人除外)可持相關證明等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tǒng)一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xù)。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附件2所列法規(guī)同時廢止。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請及時轉發(fā)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并抄送當?shù)刎斦块T,應認真清理外債轉貸款業(yè)務數(shù)據,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執(zhí)行中若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lián)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
               2.廢止法規(guī)目錄

          外 匯 局       
          2014年1月21日   

           

          附件1

          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guī)定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的登記和匯兌管理,簡化外匯管理程序,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革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現(xiàn)就相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一、外債轉貸款的范圍
            本規(guī)定所稱外債轉貸款,是指境內機構(以下簡稱轉貸款債權人)從境外借用直接外債后,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或者根據自身與境外債權人關于資金用途的約定,在對外承擔第一性還款責任的前提下,向境內其他機構(以下簡稱轉貸款債務人)繼續(xù)發(fā)放的貸款資金。外債轉貸款包括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和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
            境外機構委托境內機構向境內其他機構發(fā)放貸款,境內受托機構與境外債權人在法律上僅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不承擔第一性還款責任或不需要承擔境內其他機構信用風險的,不屬于外債轉貸款。
            (一)政策性外債轉貸款
            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包括財政外債轉貸款和財政性外債轉貸款兩類:
            1.財政外債轉貸款是指國家財政部門代表中央政府對外談判和簽約,并由國家財政部門作為轉貸款債權人(或直接外債的債務人)向下級財政部門或境內其他機構繼續(xù)發(fā)放的貸款。
            2.財政性外債轉貸款是指國家財政部門代表中央政府參與對外談判和簽約,并在其委托下根據政府協(xié)議等規(guī)定,由開展轉貸款業(yè)務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yè)銀行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作為轉貸款債權人(或直接外債的債務人)向境內其他機構繼續(xù)發(fā)放的貸款。
            (二)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
            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是指境內金融機構按照規(guī)定直接借用商業(yè)性外債后,按照國家外債主管部門的政策要求,使用該筆資金向特定境內機構繼續(xù)發(fā)放的貸款。
            二、轉貸款債權人和轉貸款債務人
            (一)轉貸款債權人為直接外債的債務人,承擔直接外債合同下第一性還款責任。
            (二)對轉貸款債權人直接承擔契約性還款責任的機構,為轉貸款一級債務人;如果轉貸款一級債務人繼續(xù)向境內其他機構進行多層轉貸的,境內其他機構分別為轉貸款二級、三級或最終債務人(以上各級轉貸款債務人統(tǒng)稱為轉貸款債務人)。
            三、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一)外債轉貸款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轉貸款債權人應當?shù)剿诘赝鈪R局辦理轉貸款集中登記手續(xù),轉貸款各級債務人不再到外匯局辦理外債轉貸款逐筆登記手續(xù)。
            (二)國家財政部門向省級(含副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發(fā)放轉貸款,由省級(含副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機構代國家財政部門辦理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四、外債轉貸款賬戶
            (一)轉貸款債務人根據轉貸款協(xié)議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以下合稱為外債轉貸款賬戶),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xié)議直接向注冊地或境內異地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xù)。轉貸款債務人需在境外開立外債轉貸款賬戶的,須經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
            (二)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轉貸款提款,轉貸款下級債務人劃入的用于償還轉貸款的資金,用人民幣購買的用于償還轉貸款本金、利息、費用、罰息等的外匯,以及用于償還轉貸款的其他自有資金;支出范圍是:向境內上級債權人償還轉貸款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退款等,向境內下級債務人劃撥轉貸款資金,按照轉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用款進度及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結匯,按照轉貸款合同約定用途辦理經常項目支出和經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等。
            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用于償還轉貸款的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資金;支出范圍是:償還轉貸款。
            (三)同一幣種的同一筆外債轉貸款,最多可開立兩個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多筆外債轉貸款可以共用一個轉貸款賬戶。
            轉貸款債務人可根據轉貸款協(xié)議約定和開戶銀行的要求,適時關閉轉貸款賬戶。
            政策性轉貸款和商業(yè)性轉貸款應分戶存放。
            五、與外債轉貸款有關的資金劃轉和結售匯
            (一)轉貸款債權人與一級債務人之間,或一級債務人與以下多級債務人之間辦理提款、還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費用)等相關資金劃撥的,債權人、債務人或其授權機構可憑境內劃撥貸款、還款資金的書面通知、轉貸款協(xié)議或執(zhí)行協(xié)議的原件或復印件,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劃轉。
            (二)根據外債轉貸款協(xié)議約定和轉貸款下級債務人申請,轉貸款債權人和多級債務人之間,可以跨級直接辦理與提款和還款相關的資金劃轉手續(xù)。
            (三)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債權人或境外債權人,可以按照轉貸款協(xié)議約定,跨過債務人直接將資金支付給與轉貸款資金用途相符的境內、外貨物或服務供應商。
            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債權人或境外債權人,可以按照轉貸款合同的約定,跨過債務人直接將資金支付給與轉貸款資金用途相符的境外或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貨物或服務供應商。轉貸款資金為人民幣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支付給境內供應商;轉貸款資金為外幣的,除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債權人不得支付給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以外的境內供應商。
            (四)轉貸款債務人可以通過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辦理還款,也可以根據轉貸款協(xié)議約定,直接辦理還款。擬用于還款的購匯或自有外匯資金,轉貸款債務人可以提前劃入外債轉貸款賬戶。未經外匯局核準,已存入外債轉貸款賬戶用于還款的購匯或自有外匯資金,不得再次辦理結匯手續(xù)。
            (五)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來源于政策性外債轉貸款的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xié)議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xù)。境內供應商或承包商從境外債權人或轉貸款債權人直接收取的來源于上述轉貸款的外匯,在向銀行證明外匯資金來源為政策性轉貸款且相關交易背景合規(guī)、真實后,可在銀行辦理結匯。
            債務人獲得的來源于商業(yè)性外債轉貸款的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六)在自愿達成協(xié)議或授權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上一級債務人可在符合結售匯管理規(guī)定的前提下,持相關證明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tǒng)一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xù)。
            (七)債務人不得以轉貸款還本付息的名義重復購匯并辦理對外支付。
            六、其他事項
            (一)承擔直接外債還款責任的轉貸款債權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債管理和登記的各項規(guī)定。
            (二)政策性外債轉貸款項下,經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授權的機構,可持書面授權書代為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xù)。
            (三)政策性外債轉貸款項下,轉貸款合同中含有貸款項目下出國培訓、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和聘請外國專家等相關費用條款的,債務人如需提取外匯現(xiàn)鈔,由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審核明確,銀行按照經常項目用匯管理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轉貸款債權人、債務人辦理外債轉貸款債務保值業(yè)務,參照外債套期保值業(yè)務外匯收支相關規(guī)定辦理。
            (五)轉貸款債務人應當遵守審批部門、境外債權人、轉貸款協(xié)議關于賬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使用等方面的限制性規(guī)定。
            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協(xié)議對轉貸款賬戶收支范圍、個數(shù)及資金劃轉路徑有明確要求且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開戶銀行可憑相關協(xié)議直接辦理。
            (六)境內租賃公司對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外匯管理規(guī)定允許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收取外幣租金的,承租人不需要到外匯局辦理債務人逐筆登記手續(xù)。境內承租人可持租賃合同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幣租金的購匯和支付手續(xù)。
            (七)轉貸款債權人(或財政外債轉貸款的一級債務人)應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填報《外債轉貸款簽約(協(xié)議變更)及變動情況月報表》(見附1)。
            外債轉貸款項下直接從境外辦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貨商支付設備價款,或向國內供貨商和承包商支付設備價款和勞務費用等,轉貸款債權人向外匯局填報附1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境外支付”字樣。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扣款償還財政或財政性轉貸款的,轉貸款債權人根據扣款償還情況向外匯局填報附1。
            (八)辦理轉貸款業(yè)務的銀行應建立健全外債轉貸款業(yè)務內部管理制度。銀行應按照本規(guī)定及有關外匯管理法規(guī)審核轉貸款債權人及多級債務人的開銷戶、提款、結匯、購匯、還本付息及相關外匯劃轉的真實性與合規(guī)性,并留存相關業(yè)務資料5年備查。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債轉貸款業(yè)務時,需要按本規(guī)定審核相關材料的,在初次受理業(yè)務時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筆業(yè)務的,不應重復要求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材料。
            銀行應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填報《外債轉貸款賬戶開(銷)戶、賬戶收支及匯兌情況月報表》(見附2)。
            (九)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的事后監(jiān)管,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外債轉貸款業(yè)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統(tǒng)計報告制度及業(yè)務合規(guī)性情況等。外匯局對銀行和債務人辦理轉貸款項下結匯、購匯、開戶和還本付息等業(yè)務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行為,外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進行處罰。
            (十)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前已辦理債務人登記但尚未了結的轉貸款項目,均改按本規(guī)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
            附:1.外債轉貸款簽約(協(xié)議變更)及變動情況月報表
              2.外債轉貸款賬戶開(銷)戶、賬戶收支及匯兌情況月報表
            (以上附略,詳情請登錄外匯局網站)

           

          附件2

          廢 止 法 規(guī) 目 錄

            1.《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際字〔1999〕188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fā)〔2009〕22號)
            3.《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部分地區(qū)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項目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財際〔20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fā)〔2011〕26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fā)〔2011〕36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簡化北京地區(qū)部分外債管理程序的批復》(匯綜復〔20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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