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某程序員拒絕春節(jié)帶電腦回家被開除,獲賠 19.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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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云頭條
一是2019年春節(jié)后15天內(nèi),原告要求被告在休假期內(nèi)攜帶電腦,以便為約定的第三方提供應急服務(wù),但原告不回復或拒絕;
二是自2019年春節(jié)后至勞動合同解除期間,被告以中午吃飯為名義長時間占用工作時間,違反考勤制度,經(jīng)主管警告后未予改正;
三是2019年7月24日原告安排被告至第三方服務(wù),約定到達時間為次日上午9點,但被告拖延2.5小時后到達,事前未說明遲到的可能性,事后態(tài)度惡劣。
1、惡意拒絕執(zhí)行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wù),并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5日之間,失聯(lián)長達27天之久。
2、惡意違反公司制定的勞動時間規(guī)定,惡意侵占公司規(guī)定的8小時勞動時間。在公司領(lǐng)導找其談話,勒令其改正后,拒不執(zhí)行,陽奉陰違。
3、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wù),在公司領(lǐng)導跟進其拖延的原因時,惡意狡辯,甚至毫無根據(jù)地污蔑公司領(lǐng)導……”。
一、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4,166.70元;
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2015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7,043.68元;
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5,28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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