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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2009-08-06 00:00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2009年8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根據(jù)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xiāng)鎮(zhèn)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匯交。

          第五條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wèi)星大地測量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和圖件資料;

          (二)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1:100萬地圖、影像圖及其數(shù)字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影像資料;遙感衛(wèi)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及影像資料;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級綜合地圖(集、冊)和普通地圖(集、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信息等。

          第六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或者目錄:

          (一)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圖、影像圖及其數(shù)字化產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數(shù)據(jù)、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目錄。

          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的一個月內進行匯總,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有關部門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變化后的資料提供給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化的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進行更新。

          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tǒng)一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提供、轉讓或者開發(fā)利用所保管的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備的保管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xù);發(fā)生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shù)販y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寫使用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單位的保密管理規(guī)章、內部使用手續(xù),以及包含保管設施、環(huán)境等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予以審批;情況特殊、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涉密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安全保密責任協(xié)議,明確該項測繪成果的密級、保密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范圍和保管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使用單位銷毀失去使用和保存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鑒定,并履行登記造冊和監(jiān)銷手續(xù)。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xù),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信息數(shù)據(jù)屬于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

          (一)黑龍江省版圖重要特征點、地勢、地貌分區(qū)位置等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

          (二)擬冠以“黑龍江”、“黑龍江省”、“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

          (三)黑龍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四)經相鄰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聯(lián)合勘定并經省人民政府批復的市(地)、縣(市)界線長度及行政區(qū)域面積;

          (五)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及屬性等信息數(shù)據(jù)。

          第十六條  需要公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資料。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公布實行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

          在行政管理、新聞媒體傳播、公開出版及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shù)據(jù)。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經規(guī)定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對匯交的測繪成果擅自復制、提供、轉讓、開發(fā)利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指定。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不向當?shù)販y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私自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及時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違反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序和時限的;

          (五)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對編制出版地圖的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發(fā)布,1997年12月31日修訂的《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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