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定十二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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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2:56
詳定十二事議
起居舎人司馬光起請(qǐng)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以進(jìn)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zhuǎn)運(yùn)使第五,提?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余文武職任差遣,并以此比?為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于次之中擇才以?之。奉 圣?,兩制詳定聞奏,王珪等詳定,司馬光起請(qǐng)難盡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為一任。通判人縁審官院見今贠多闕少,候?qū)聿钋驳眯?,亦別取指揮。知縣人今后?入者,并滿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珪等既以為難行,而珪等所議知州三年為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于官人失得之?dāng)?shù)。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chéng)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復(fù),必有至當(dāng)之論可施于當(dāng)世,凢區(qū)區(qū)變更而終無?于事實(shí)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為。臨川先生文集卷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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