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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1992-12-26 00:00

          江蘇省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發(fā)布  根據(jù)2008年3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修訂  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勞動模范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勞動模范在社會主義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勞動模范是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優(yōu)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為:

          (一)省勞動模范;

          (二)市勞動模范;

          (三)縣(市)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

          第三條  省、市勞動模范和縣(市)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同級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業(yè)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授予。

          第四條  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榮譽稱號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省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五年召開一次;市、縣(市)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三年召開一次。

          省、市、縣(市)在命名表彰會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可召開專項或單獨的命名表彰會,授予勞動模范或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的榮譽稱號。需要授予省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應按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各市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向省勞模評選委員會報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命名表彰會所需經(jīng)費,由省、市、縣(市)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市勞動模范頒發(fā)以天安門圖案為標志的勞動模范獎章。省勞動模范的獎章,直徑為四點二厘米;市勞動模范的獎章,直徑為四厘米;對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可頒發(fā)直徑小于四厘米的獎章。

          第六條  勞動模范的評選標準:

          (一)必須是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模范;

          (二)必須是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創(chuàng)造性地勞動,對本地區(qū)、本行業(yè)、本單位作出特殊貢獻的先進人物;

          (三)必須是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ji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先進人物。

          第七條  評選勞動模范,必須嚴格按評選程序進行:

          (一)在評選中,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jié)合,充分發(fā)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堅持標準,好中選優(yōu)。

          (二)被推薦為勞動模范的代表,由本單位評議,經(jīng)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上一級主管機關審核,報勞動模范評選機構(gòu)審定。

          (三)評選勞動模范應遵循按標準、講貢獻的原則,重視選拔有知識、有才能的第一線勞動者,并注意掌握各類人員和各行各業(yè)的比例。

          第八條  被評為省勞動模范的,除分別授予榮譽稱號,頒發(fā)獎章、證書外,給予一次性物質(zhì)獎勵。

          第九條  凡被授予省勞動模范的,每兩年公費體檢一次,體檢和因病治療及到外地療養(yǎng)所需的各項費用由本單位憑據(jù)報銷。

          省勞動模范可憑榮譽證書到規(guī)定的醫(yī)院優(yōu)先就診。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六個月以內(nèi)的發(fā)給本人標準工資;六個月以后的、在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本人工資比例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十條  省勞動模范在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其退休費可在原比例的基礎上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最高不超過中人原標準工資。具體幅度為:獲得全國勞動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費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至十五;獲得省勞動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費比例提高百分之五至十。

          對企業(yè)省以上離退休勞動模范按月發(fā)放榮譽津貼,具體標準及經(jīng)費來源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省勞動模范的學習、培訓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

          第十二條  省勞動模范的配偶在異地工作的,可優(yōu)先照顧調(diào)到一地工作。

          第十三條  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地、各部門和所在單位負責。應繼續(xù)積極發(fā)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職工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凡有工會組織的單位,主要由工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密切同勞動模范的聯(lián)系,定期召開勞動模范座談會,征求他們對本地區(qū)改革和建設的意見,并鼓勵他們?yōu)樯鐣髁x建設再立新功。

          第十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對勞動模范要定期進行考核。對勞動模范的變化情況,應及時向授予單位和上級勞動模范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各地區(qū),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勞動模范的培養(yǎng)、教育工作,聽取他們對本單位工作和生產(chǎn)的意見,支持他們改革創(chuàng)新。要進一步為勞動模范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有計劃地提高青年勞動模范的文化、技術(shù)和管理水平,并根據(jù)需要優(yōu)先安排培訓和學習。

          第十七條  各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和其他群眾團體,要加強對勞動模范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激勵和鼓舞廣大群眾奮發(fā)進取,為社會多作貢獻。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制止壓制、譏諷等打擊勞動模范的不良現(xiàn)象,并根據(jù)情節(jié)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凡以弄虛作假的手段獲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或因犯罪受刑事處分及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應撤銷其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撤銷,按評選勞動模范的審批程序,由原命名單位辦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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