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2011年11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屬于《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輛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遼寧省車船稅車輛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稅額執(zhí)行;船舶的適用稅額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yǎng)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碼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第五條 下列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暫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一)公共交通車船;
(二)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依法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在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一次性申報繳納車船稅。船舶以及其他應稅車輛(含不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xù)費。代收代繳手續(xù)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漁業(yè)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xù)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xù)。免稅證明由稅務機關依法出具。
第十三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