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機關內部多個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暫行辦法
吉林省行政機關內部多個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暫行辦法
(2004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減少行政許可環(huán)節(jié),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機關內部涉及多個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及多個內設機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該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已經進入統(tǒng)一辦公場所的,可以由部門窗口辦理。
第四條 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應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五條 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確定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之后,應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如因情況變化,確需取消、變更、調整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的,應分別征得統(tǒng)一辦公場所領導機構或政府法制部門同意。
第六條 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工作人員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依法應由本部門受理的,決定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 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應與相關處室及時溝通,由相關處室提出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準予許可。辦理過程中有嚴重分歧意見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經過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由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十一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窗口或機構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檢查許可事項辦理情況,發(fā)現違法不當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窗口或機構的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