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08年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的要求,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省級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229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行政許可項目165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42項;調整行政許可項目17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5項。經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要深入貫徹科學發(fā)展觀,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x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tài)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jiān)督制約,努力在規(guī)范審批行為、創(chuàng)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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