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fā)22號文件發(fā)布 根據(jù)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jù)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根據(jù)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三次修改 根據(jù)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利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nèi)的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實施監(jiān)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拍攝現(xiàn)場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jiān)督。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是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第一責任人。凡在本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拍攝單位),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服從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紀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內(nèi),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有壁畫、彩塑、懸雕、浮雕、雕龍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內(nèi),不得拍攝故事片(包括電視劇,下同)。
第四條 在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范圍以外拍攝電影、電視的,拍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同意;
(二)制定拍攝計劃(包括分鏡頭劇本、拍攝項目、拍攝時間、布景、用電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并經(jīng)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
(三)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簽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協(xié)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四)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計劃,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第五條 拍攝單位在拍攝活動中,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經(jīng)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的計劃拍攝,負責保護現(xiàn)場和文物的安全,服從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
(二)禁止在拍攝場地吸煙,禁止攜入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電器設備須有專人看護,照明燈具應避開易燃物,易爆燈具須有防爆裝置,工作人員離開現(xiàn)場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四)配備必要的消防、給水設備;
(五)安裝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傷文物,用畢及時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頂、墻體、古塔、碑刻等作為演員表演格斗、攀登、跳躍時的道具;
(七)不得隨意移動文物;
(八)在有壁畫、彩塑、彩繪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內(nèi)拍攝紀錄片,不得使用強光燈;
(九)書畫、紡織品、漆器等易損文物,不準拍攝,必要時得用仿制品。
第六條 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指派管理人員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并協(xié)助拍攝單位做好拍攝工作。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管理人員應予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有權停止其拍攝,并向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不遵守本辦法拍攝管理規(guī)定、不服從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拍攝,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拍攝單位損毀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拍攝單位損毀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