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問(wèn)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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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5:04
服問(wèn)第三十六
鄭氏注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wú)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wú)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傳曰:母岀,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wú)變也。
麻之有本者,變?nèi)曛?,既練遇麻斷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則去之。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殤、長(zhǎng)、中變?nèi)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wú)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丗子不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wú)服,唯近臣及仆驂乗從服,唯君所服服也。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岀亦如之,當(dāng)事則弁绖。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岀則否。
凢見(jiàn)人無(wú)免绖,雖朝于君無(wú)免绖,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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