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縣令乙與其故人丙醉歐乙乙詣
2023-12-07 09:11
甲為縣令乙與其故人丙醉歐乙乙詣
縣訟丙,令問(wèn)曰:傷乎?曰:無(wú)傷也。相識(shí)
乎?曰:故人三十年矣。嘗相失乎?曰:未
也。何為而?汝乎?曰:醉也。觧之使去。
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闘不至傷
敇許在村了奪耆長(zhǎng)則可,縣令顧不
可乎? 王 回
令親民而敺之於善者也,士所以學(xué)為君子也。今釋一醉忿相敺,笞四十之, 全其三十年間未嘗相失之交,敺民於善,而責(zé)士以君子之道者也。仲尼為魯司?,赦父子之訟,漢馮朝、韓延壽不肯決昆弟之爭(zhēng),篤於親而故舊不遺,其義蓋一耳。甲之所為,於古為能教,於今為應(yīng)法,不可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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