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山西省平遙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平遙古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平遙古城居住、旅游、從事生產經營、古城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平遙古城,包括羅哲文路、阮儀三街、鄭孝燮路、王景慧街圍合的平遙古城核心保護區(qū)(以下簡稱古城區(qū))和鎮(zhèn)國寺、雙林寺的保護范圍。
第四條 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晉中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平遙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平遙古城保護需要,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資金支持,加強平遙古城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六條 古陶鎮(zhèn)、中都鄉(xiāng)、襄垣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職責,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xiāng)(鎮(zhèn))國土空間規(guī)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資金支出,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排查火災隱患,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因地制宜落實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古城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除規(guī)劃外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組織、指揮撲救火災,承擔應急救援工作,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yè)務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等工作。
縣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平遙古城的行業(yè)消防安全管理。
縣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財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發(fā)展和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全國消防宣傳月、平遙古城保護宣傳周集中時間、集中資源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活動,引導公民參與平遙古城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個人、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平遙古城消防志愿服務。
對在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災撲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平遙古城消防專項規(guī)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消防專項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平遙古城內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隱患的行為:
(一)升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
(二)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三)未按照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敷設電氣線路,使用超過電路設計負荷、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器設備;
(四)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qū)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電影院、商場、飯店、賓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營性餐飲場所餐桌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加熱卡式爐及其他燃氣灶具;
(八)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九)私拉亂接電氣線路、插座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十)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平遙古城內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平遙古城內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火災預防工作,對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相關領域專家提出解決方案,排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平遙古城內儲存、經營生活所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平遙古城內個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生活需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不得超量存儲和違規(guī)使用液化石油氣瓶。
餐飲企業(yè)禁止使用五十千克“氣液雙相”氣瓶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
生產經營性場所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
第十六條 平遙古城內建筑物的電氣線路不得直接敷設在屋頂、門窗、吊頂等可燃物上,確需敷設的,應當采取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阻燃型硬質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的,應當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平遙古城房屋改建、修繕、裝修時,應當按照現行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計、施工,因條件不具備或不適宜執(zhí)行現行規(guī)范的,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實際情況,在原狀基礎上進行加強。
第十八條 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用火,應當在室外安全位置進行,并設置滅火器材、明確專人看管,活動結束后及時熄滅余火、清除灰燼。
第十九條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在文物建筑內應當嚴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裝飾物,確需使用的,應當在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進行阻燃處理。
第二十條 平遙古城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運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建設物聯網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鼓勵平遙古城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章 滅火救援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因地制宜制定平遙古城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定期組織滅火救援演練。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火災發(fā)生后,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xié)助滅火救援,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古城區(qū)應當加強消防救援力量建設,建立由消防救援站、景區(qū)微型消防站、社區(qū)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等構成的古城區(qū)消防救援力量體系,并納入統(tǒng)一指揮調度。
古城區(qū)應當建設兩個以上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站應結合實際需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配置車輛器材裝備和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
微型消防站應當配備滅火器、水槍、水帶等必要且適應平遙古城滅火救援工作的相關裝備。
第二十五條 中都鄉(xiāng)、襄垣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xiāng)(鎮(zhèn))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和預防工作,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 古城區(qū)消防給水管網應當滿足消防給水系統(tǒng)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壓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當啟動加壓泵站,補充所需消防用水。
第二十七條 平遙古城內可通行消防車的通道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劃要求和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得大于一百二十米,各建筑物應處在室外消火栓一百五十米的保護半徑之內。室外消火栓應采取可靠的防凍保護措施,水量、水壓應當滿足直接滅火的需要,室外消火栓旁應當設置應急消防器材箱,內裝消火栓扳手、水槍、水帶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 平遙古城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定期分析評估平遙古城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平遙古城日常巡查機制,依法加強消防監(jiān)督檢查。重大節(jié)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應當采取針對性的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縣應急管理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平遙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