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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安全防盜工作規(guī)定

          聯合創(chuàng)作 · 1991-10-04 00:00

          云南省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安全防盜工作規(guī)定

          (1991年10月4日云政發(fā)〔1991〕184號公布 自1991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保障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各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單位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所屬單位做好安全防盜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防盜工作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防盜工作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單位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經濟承包等責任制內;

          (二)建立健全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保衛(wèi)人員,保證安全保衛(wèi)工作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三)定期或者經常組織檢查安全防盜工作,對發(fā)現的隱患或者漏洞及時整改;

          (四)依照本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本單位防盜工作獎懲事項。

          第六條 各單位的公安保衛(wèi)組織和保衛(wèi)人員,是本單位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專門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安全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jiān)督落實本單位安全防盜工作;

          (三)查破一般盜竊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盜竊案件;

          (四)查處違反安全防盜責任制的本單位人員。

          第七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防盜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防盜制度、機構、組織和人員;

          (二)檢查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防盜工作職責的情況;

          (三)指導和協助各單位開展防盜安全檢查,監(jiān)督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落實;

          (四)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依法行使監(jiān)督處罰權。


          第三章 防盜要求


          第八條 商業(yè)網點的防盜要求:

          (一)商店、門市部、購銷店等所有商品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營業(yè)員、服務員的柜臺、商品經銷、上下班交接清點、倉庫保管、閉店清場、節(jié)假日和夜間值班等安全防盜責任制;

          (二)大型商場夜間和節(jié)假日必須有專人巡邏守護。

          第九條 旅館業(yè)的防盜要求:

          (一)所有賓館、旅社、招待所,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旅客住宿、會客登記和證件審查制度;

          (二)設立旅客物品寄存和現金保管室、保險柜,選定專人負責旅客的物品存放、提取和保管;

          (三)旅館的門、窗、客房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防盜設施;

          (四)制定旅客住宿安全防盜注意事項,并積極宣傳,使住宿旅客人人皆知,遵守執(zhí)行;

          (五)建立門衛(wèi)值班和夜間值班巡查制度;

          (六)旅館工作人員發(fā)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案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現金、票證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各單位的財會部門存放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因特殊原因滯留超額現金的,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人批準,并有專人看管。其他臨時掌管現金的人員也必須妥善保存;

          (二)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應當安全牢固,存放現金、支票及印章必須有專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必須有專人妥善保管;

          (三)財會部門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由財會人員或者保衛(wèi)人員兩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須有專車專人押送;

          (四)商業(yè)部門在銀行停業(yè)時間的現金收入,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辦理;

          (五)其他票證,也應當加強管理,堅持檢驗、復核制度。

          第十一條 物資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原材料、產品的生產、儲運、經營過程中,應當有專人管理并明確其責任,做到定期盤點,賬物相符;

          (二)倉庫、貨場、料場應當建立嚴格的出入檢驗制度,出入物資應當有寫明品名、規(guī)格、數量的清單,單物相符方可放行;

          (三)物資倉庫必須具備安全條件,具有防護設施并健全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第十二條 貴重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稀有、貴重金屬材料及制成品,珠寶、玉器和其他貴重工藝品,應當使用安全庫(柜)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在經營、使用、流轉過程中,堅持收、發(fā)、領、退、售計量登記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二)貴重儀器、設備及珍貴、保密資料,應當使用有防護設備的庫(柜)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執(zhí)行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xù);

          (三)各單位的電視機、錄像機、照相機、收錄機等高檔電器的使用保管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文物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都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

          (二)存放文物的倉庫、博物館、展覽廳,必須有牢固安全的防盜設施,并有專人值班巡邏。

          第十四條 槍支彈藥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公用槍支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建立嚴格的領用審批制度,并設專庫或者保險柜存放;

          (二)領用槍支的人員,對槍支必須妥善保管,任務執(zhí)行完畢后應當及時交回;

          (三)配發(fā)個人的槍支,必須妥善保管,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查對。

          第十五 爆炸、易燃、放射源、病毒、菌種等危險性物品管理的防盜要求:

          (一)對各類危險性物品,均應按各有關專門法規(guī)、制度的規(guī)定妥善保管;

          (二)各類危險性物品的生產、儲存和運輸,應當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十六條 重點要害單位或者要害防盜部位,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防盜技術設施。公安機關負責防盜技術設施的安裝和維修,并督促檢查技術防范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巡邏和門衛(wèi)守護制度。值班、巡邏和門衛(wèi)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人員數量不足或者不能勝任的,應當及時充實、調整。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定,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可以分別給予通報表彰、嘉獎立功、物質獎勵:

          (一)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fā)生盜竊案件的;

          (二)主動發(fā)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fā)生的;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wèi)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進行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獎勵經費由給予獎勵的機關或者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依法行使監(jiān)督處罰權;各單位公安保衛(wèi)部門,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對本單位或者下級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單位,經指出不改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傳呼單位主要負責人,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給予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防盜責任制流于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wèi)人員;

          (三)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罰款應當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或者單位保衛(wèi)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公安機關或者單位保衛(wèi)部門可以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財會部門從其工資中扣交。

          第二十三條 對公安派出所或者單位保衛(wèi)部門裁決處罰不服的,可以向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對縣級公安機關裁決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受理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xù)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或者單位保衛(wèi)部門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管理,并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因玩忽職守發(fā)生盜竊案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除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予以處罰外,可以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酌情責令其賠償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損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或者單位保衛(wèi)部門破獲盜竊案件后追繳的財物,應當退還被盜單位。

          對發(fā)生被盜案件隱匿不報的單位,破案后收繳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云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安全防盜工作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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