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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2004-01-20 00:0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庭院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美化人居環(huán)境,根據(jù)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庭院綠化是指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居民住宅區(qū)、部隊等庭院的綠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庭院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綠化工作。

            區(qū)、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城市庭院綠化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房產、教育、行政執(zhí)法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及相關產權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庭院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庭院的綠化由建設投資人負責;其他庭院的綠化由產權人負責,其具體組織實施由庭院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庭院綠化應以植物造園為主,優(yōu)先發(fā)展喬木,做到樹、花、草綜合利用,喬、灌、青相結合,實現(xiàn)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tài)效益和景觀效益。

            第七條 庭院綠化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區(qū)的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部隊等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5%;居民住宅區(qū)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并根據(jù)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二)舊區(qū)改造中的機關、事業(yè)單位、部隊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居民住宅區(qū)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并根據(jù)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居民住宅區(qū)、部隊的庭院要實現(xiàn)全面綠化,達到無違章建筑、無空地,臨街實體圍墻進行通透。

            第八條 市城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綠化規(guī)劃建設指標確定綠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確因規(guī)劃條件限制,庭院綠化用地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缺建綠地補償費。綠地補償費包括當年基準地價、綠地建設經費和5年養(yǎng)護費用,其補償費專戶儲存,按照規(guī)劃易地綠化。

            地下建設項目不收取綠地補償費。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應將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一級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居民住宅區(qū)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報所在地區(qū)、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臨街單位、經營性門點,應對門前區(qū)域的綠化負責管護,具體區(qū)域從各自單位周邊范圍到慢車道路邊石(或綠化帶邊界),保證門前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完好無損。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庭院綠化,加強對庭院綠地的養(yǎng)護管理,建立和落實管護責任制度,保證綠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長茂盛,草坪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完好無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綠地或砍伐樹木、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庭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jù)本辦法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每年五月、九月兩次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沒有按庭院綠化標準進行綠化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對庭院進行綠化建設的或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應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庭院綠化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綠化方案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庭院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責任單位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shù)10倍的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對門前區(qū)域綠化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植物死亡、設施損壞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栽或修復,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實際損失價值的3至5倍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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