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qū)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細 則
西藏自治區(qū)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細 則
(1994年12月12日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1994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快提高我區(qū)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鑒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自治區(qū)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xié)作,制訂本轄區(qū)內的掃除文盲規(guī)劃,并按規(guī)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推動掃除文盲工作。
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具體負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積極協(xié)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第四條 掃除文盲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統(tǒng)籌規(guī)劃,同步實施。在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同時,應力爭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和半文盲。
第五條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生產、生活中的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除文盲教育的形式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掃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自治區(qū)教育委員會組織編寫和供應。
第六條 掃除文盲所用的語言文字可以在藏語文和漢語文中任選一種。用藏語文掃盲的應以通用的現代藏文書面語為準;用漢語文掃盲的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七條 個人脫盲的標準:
藏文脫盲的標準是:會讀且能拼寫藏文常用字詞,能閱讀較通俗的藏文書面文章,會寫常用的應用文,掌握初小三年級數學知識,并會記簡單的帳目。
漢文脫盲的標準是:會認、會寫1500個以上的漢字,能看懂淺顯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和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第八條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所轄每個單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十五周歲以上青壯年人口的非文盲率在牧區(qū)達到80%以上,農區(qū)達到86%以上,城鎮(zhèn)達到90%以上;復盲率低于10%。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第九條 掃除文盲實行嚴格的考核、驗收制度。
掃除文盲的學員由所在縣(區(qū))人民政府或同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織考核,達到脫盲標準的,發(fā)給自治區(qū)統(tǒng)一印制的“脫言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驗收,市、縣(區(qū))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驗收,鄉(xiāng)(鎮(zhèn))由縣、區(qū)人民政府驗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驗收。驗收達到標準的,發(fā)給自治區(qū)統(tǒng)一制作的“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第十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有權對基本掃除文盲單位進行抽查和復查,發(fā)現沒有達到標準的,應責令其限期達到標準。在限期內達不到標準的,撤銷其“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訂措施鞏固掃盲成果。督促基本掃除文盲單位掃除剩余文盲。在農牧區(qū),應當積極興辦鄉(xiāng)(鎮(zhèn))農牧民文化技術學校,開展適用技術培訓等形式,加快群眾脫貧致富的步伐。
第十二條 掃除文盲教師由鄉(xiāng)(鎮(zhèn))、村、街道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聘用,并給予相應的報酬。
當地普通學校、文化館(站)等有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教學場地,安排人員承擔掃盲教學工作。
鼓勵社會上一切有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員參與掃除文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掃除文盲教育所需經費采取多渠道辦法解決。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掃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農牧區(qū)及街道辦事處的掃盲經費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籌;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專項經費,對掃除文盲教育給予必要的補助。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掃除文盲教育工作中編寫教材和讀物、培訓教師和專職工作人員、開展教研活動以及交流經驗和獎勵先進等所需費用,在教育事業(yè)費中列支。
鼓勵社會各單位和個人自愿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四條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根據自治區(qū)制定的掃盲規(guī)劃,逐級分解到地(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列為各級行政負責人的職責,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未按規(guī)劃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單位,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掃除文盲工作的情況,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自治區(qū)教育委員會定期對全區(qū)掃除文盲教育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頒發(fā)“掃盲獎”。地(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也應當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具備學習條件而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適齡青壯年文盲、半文盲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組織入學,使其達到脫盲標準。
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批評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處罰和處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qū)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