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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唐律?議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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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6 04:27

          故唐律?議卷第三

          諸犯姦、盜、略人及受財而不枉法,

          ?議曰:姦、盜、略人,並謂監(jiān)臨外犯罪。及受財而不枉法者,謂雖即因事受財,於法無曲,並謂斷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獄成逃走,

          ?議曰:犯流、徒者,謂非疑罪及過失,此外犯流、徒者。獄成逃走,謂減訖仍有徒刑。若依令責保叅對,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旣不注限日,推勘迯實,即坐。

          問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條犯徒流迯走,即獲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荅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當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異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及婚娶者,免官。?議曰:曽髙以下,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見被囚禁,其子孫若作樂者,自作、遣人作者,並同上條。遣人與自作不殊,此條理亦無別。及婚娶者,止?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婦人不入此色。自犯姦盜以下,並合免官。

          注謂二官並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議曰:二官爲職事官、散官、衛(wèi)官爲一官,勲官爲一官,比二官並免。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謂二等以外歴任之官是也。若會降有餘罪者,聽從官當、減、贖法。

          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

          ?議曰:府號者,謂省臺、府、寺之?。官稱者,謂尚書、將軍、?、監(jiān)之?。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亦不合任?職。若有受此任者,是謂冒榮居之。選司唯責三代官名,若犯髙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議曰:老謂八十以上,疾謂篤疾,並依令合侍。若不侍,委親之官者,其有才業(yè)灼然,要藉驅使者,令帶官侍,不拘此律。

          問曰:親老疾合侍,今求選得官,將親之任同委親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後,親始老疾,不請解侍,復合何罪?荅曰:委親之官,依法有罪。旣將之任,理異委親。及先已任官,親後老疾,不請解侍,並科違令之罪。在父母?生子及娶妾

          ?議曰:在父母?生子者,?,謂二十七月內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內而生子者,不坐??v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內而懷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準二十七月內爲限。

          兄弟別籍異財,冒哀求仕:

          ?議曰:居?未滿二十七月,兄弟別籍異財,其別籍、異財不相須。冒哀求仕,謂父母?,禫制未除及在心?內者,並合免所居之一官,並不合計閏。

          若姦監(jiān)臨內雜戶、官戶、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

          ?。議曰:雜戶者,謂前代以來,配?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爲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監(jiān)臨之內,姦者、強、和並是從府號、官稱以下犯者,並合免所居官。

          注謂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帶勲官者,免其職事?。議曰:稱免所居官者,職事、散官、衛(wèi)官同階者,緫爲一官。若有數(shù)官先追髙者,若帶勲官,免其職事。如無職事,即免勲官。髙者

          注即因冒榮遷任者,並追所冒告身。

          ?議曰:伐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職,秩滿之後,遷任髙官,事發(fā)論刑,先免所居髙品,前得冒榮告身,仍須追奪。

          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

          ?議曰:若犯除名者,謂出身以來,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者,無?同庶人,有?從?例,故云各從本色。又依令,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征防之限。

          六載之後聽敘,依出身法。

          ?議曰:稱六載聽敘者,年之與載,異代別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敘法,其間?有閏月,但據載言之,不以稱年,要以三伯六十日爲限。一、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滿之後,敘法依選舉令:三品以上奏聞聽勑,正四品於從七品下敘,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敘,正五品於正八品下敘,從五品,於從八品上敘。六品、七品,於從九品上敘。八品、九品,並於從九品下敘。若有出身品髙於此法者,聽從髙。出身謂藉?及秀才明經之?凖此令文,出身髙於常敘,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敘,自依常敘,故云出身品髙者聽從髙。又軍防令勲官犯除名,限滿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三品於飛騎尉敘,四品於雲騎尉敘,五品以下於武騎尉敘。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

          疏議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責,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輕,故許同免官之例收敘。問曰:本犯雖非免官,當徒用官並盡,依律當徒用官盡者,敘限同免官,未知當徒用官各盡,今被特責除名,敘法亦同免官以否?

          荅曰:凡稱除名官當,不論本犯輕重,從例除免,不計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論正犯免官之法,當徒官盡,不在其中。

          注婦人因夫、子得邑號,犯除名者,年滿之後,夫、子見在有官爵者,聽依式敘。

          ?議曰:婦人因夫、子而得邑號,曰夫人、郡君、縣君、郷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滿敘日,計夫、子見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縣、郷君者,並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並依降授法,如夫、子進官者,聽依髙敘。其婦人敘法,令備明文,爲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減之例。

          問曰:婦人不因夫、子別加邑號,犯除名者,合敘以否?荅曰:律云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爵無常敘之法,除名不合更敘。

          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

          ?議曰:稱載者,理與六載義同,亦止取三載之後,入四年聽敘。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階爲一等,從三品以上及勲官正從各爲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載之後,得從四品上敘。上柱國免官,三載之後,從上護軍敘。是爲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

          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後,降先品一等敘。?議曰:免所居官及官當,罪又輕,故至期年聽敘。稱期者,匝四時曰期。從勑出解官日,至來年滿三百六十日也。

          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載者,取其三載、六載之後,不計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當而特免官者,敘法同免所居官。

          ?議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謂非府號、官稱,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當者,謂玖品以上,犯?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勑免官者,敘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敘,故云敘法同免所居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聽依所降品敘。

          ?議曰:二官,謂職事等帶勲官,前已釋訖。若犯免官,職事、勲官並免假從正六品上職事免官,降至從六品上敘。又帶上柱國,亦免從上?軍敘。此是各聽依所降品敘。故注云:若勲官降一等者,從上柱國削授柱國;降二等者,削授上護軍之?。即降品卑於武騎尉者,聽從武騎尉敘。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訖,更犯,餘有歴任官者,各依當、免法。

          ?議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當徒,各用一官、二官當免訖,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當。餘有歴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當免。未?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當之。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當

          ?議曰:此旣重犯之人,明非見任職事。若有勲官、職事,二官先以髙者當。假有前任六品職事及五品勲官,先以勲官當,若當罪不盡,亦以次髙者當,不限勲官、職事,

          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議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當徒官盡,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雖?訖,更犯經三度以上,敘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當徒用官不盡,?訖更犯,後敘各降一等。及至四度重犯,緫降四等;後犯雖多,止以四等爲限?;蝾l犯免官訖,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計所犯降四等敘之,故云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

          ?議曰:職事、散官、衛(wèi)官爲一官,所降不得過四等;勲官爲一官,所降亦不得過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爲法,不在通計之限。

          若官盡未敘,更犯流以下罪者,聽以贖論。?議曰:謂用官當、免並盡,未到敘日,更犯流罪以下者,聽以贖論,以其年限未充,必有敘法,故免決配,聽依贖論。本犯不合贖者,亦不得贖。

          問曰:此條內有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合以贖論否?

          荅曰:上條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今此自身官盡,聽以贖論,即非用蔭之色,聽同贖法,注敘限各從後犯計年。

          ?議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敘,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當者,各依後犯計年聽敘。官盡更犯,聽依贖法。若犯當免官,更三載之後聽敘;免所居官者,更期年之後聽敘。其犯徒、流不合贖而真配者,流即依令六載,徒則役滿敘之,?役滿仍在免官限內者,依免官敘例,

          不在課役之限。雖有歴任之官,不得預朝叅之例?議曰:不在課役者,謂有敘限,故免其課役。雖有歴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職事,犯當免官,仍有歴任二品以下官,未敘之間,不得預朝叅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當徒,限內未敘者,亦凖此。

          諸以官當徒者,罪輕不盡,其官,留官收贖。官少不盡其罪,餘罪收贖。

          ?議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減一等,即是罪輕不盡,其官,留官收贖。官少不盡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當徒一年,餘罪半年收贖之?,

          其犯除免者,罪雖輕,從例除、免。

          ?議曰:假有五品以上職事及帶勲官,於監(jiān)臨內盜絹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須準例除名;或受財六疋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準例免官。或姦監(jiān)臨內婢,合杖九十,亦準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當贖法。

          ?議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雖輕,從例除。免罪重者,各準所犯,準當流徒及贖法。假有職事正七品上,復有歴任從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減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當徒一年,又以從七品下一官當徒一年,更無歴任及勲官,即徴銅四十斤,贖二年徒坐,仍準例除名。若罪當免官者,亦準此當贖法,仍依例免官。此名

          罪若重,仍依當贖法。

          其除爵者,?有餘罪不贖。

          ?議曰:爵者,旣得傳授子孫,所以義同帶礪。今並除削,在責已深,爲其國除,故有殘罪不贖。

          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

          ?議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輕重,節(jié)級比徒。流外之職,品秩卑?,誣告反坐,與白丁無異,故云不用此律。

          注謂以輕罪誣人及出入之?,故制此比。

          ?議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監(jiān)臨主守內盜絹一疋,若事實,盜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虛,誣告人不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年。免官者,誣告五品,於監(jiān)臨外盜絹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虛,反坐不可止科徒一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謂告監(jiān)臨內姦婢合杖九十,姦者合免所居官,若虛,反坐不可,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者,謂不盜監(jiān)臨內物,官人枉判作盜所監(jiān)臨;或實盜監(jiān)臨,官人判作不盜,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或爲保證及故縱等有除免者,?從比徒之例,故云之?

          注,若所枉重者,自從重

          ?議曰:謂誣告及出入之罪,重於比徒之法者,自從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復仍準比徒之法。

          若誣告道士、女冠應還俗者,比徒一年。其應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議曰:依格,道士等輙著俗服者還俗。假有人誣道士等輙著俗服,若實,並須還俗,旣虛,反坐比徒一年。其應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歴門教化者,百日苦使,若實不教化,枉被誣告,反坐者,誣告苦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謂應斷還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應還俗及苦使官司枉入,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從本法。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議曰:犯流若非官當收贖老疾之色,即是應配之人,三流逺近?別,俱役一年爲例。加役流者,本法旣重與常流理別,配流三千里,俱役三年。

          注役滿及會赦免役者,即於配處從戶口例。

          ?議曰: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姓應選者須滿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載以後聽仕。反逆縁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應流而特配流者,三載以後亦聽仕。妻妾從之。

          ?議曰:妻妾見已成者,並合從夫,依令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

          問曰:妻有七出及義絶之狀,合放以否?

          荅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於夫無罪。若犯流聽放,即假僞者多,依令不放,於理爲允。犯義絶者,官遣離之,違法不離,合得徒罪。義絶者離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孫欲隨者,聽之

          ?議曰:曽髙以下及玄孫以上,欲隨流人去者,聽之。

          移郷人家口,亦準此。

          ?議曰:移郷人妻妾隨之,

          父祖子孫欲隨者,聽。不得棄放妻妾,?準流人,故云亦準此。

          若流移人身,?家口,?經附籍,三年內願還者,放還。?議曰:籍謂三年一造,申送尚書省。流人若到配所三年,必經造籍,故云?經附籍,三年內聽還。旣稱願還,即不願還者,聽住。

          即造畜蠱毒,家口不在聽還之例。

          ?議曰:依本條,造畜蠱毒,并同居家口,?會赦猶流,況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聽還之例。注下條準此。

          ?議曰:謂下條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隨家口仍準上法聽還。上有下條準此之語,下有準上法之文。家口合還及不合還,一準上條之義。

          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原。

          ?議曰:行程,依令:馬日七十里,驢及步人五十里,車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餘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車馬及步人同行,遲速不等者,並從遲者爲限。

          注:謂從上道日緫計行程,有違者,

          ?議曰:假有配流二千里,準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滿四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逺近,並從赦原。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即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

          ?議曰:故謂病患、死亡及請糧之?。準令,臨時應給假者,及前有阻難,不可得行,聽除假,故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程內至配所者,亦從赦原。

          ?議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逃亡者雖在程內,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隨家口,仍準上法聽還。

          ?議曰:行程之內,逃亡,雖遇恩赦,不合放免。即迯者身死,所隨家口雖已附籍,三年內願還者,準上法聽還。

          諸犯死罪非十惡,而

          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議曰:謂非謀反以下、內亂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曽,髙祖以來,年八十以上及篤疾,?令應侍。戶內無期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申刑部,具狀上請,聽勅處分。若勅許允侍,家有期親進丁,及親終更奏,如元奉進止者,不奏。家無期親成丁者,律意屬在老疾人期親,其曾髙於曽玄非期親,縱有,亦合上請。若有曽玄數(shù)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則不上請。

          犯流罪者,權留養(yǎng)親。

          ?議曰:犯流罪者,雖是五流及十惡,亦得權留養(yǎng)親。會赦猶流者,不在權留之例。其權留者,省司判聽,不須上請,不在赦例。

          ?議曰:權留養(yǎng)親,動經多載,雖遇恩赦,不在赦限。依令,流人季別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赦者,得從赦原。課調依舊。

          ?議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輸調及租。爲其充侍未流,故云課調依舊。問曰:死罪囚家無期親,上請勑許?侍,若逢恩赦,合免死以否?

          荅曰:權留養(yǎng)親,不在赦例。旣無各字。止爲流人,但死罪上請,勑許留侍,經赦之後,理無殺法。況律無不免之制,即是會赦合原。又斷死之徒,例無輸課,雖得留侍,課不合徴,免課霑恩,理用爲允。

          又問:死罪是重,流罪是輕?流罪養(yǎng)親,逢赦不免,死罪留侍,卻得會恩,則死刑何得從寛,流坐乃翻爲急,輕重不?,義有惑焉。

          荅曰:死罪上請,唯聽勑裁;流罪侍親,準律合住。合住者須依常例,勑裁者已沐殊恩,豈將恩許之人,比同曹判之色?以此甄異,非爲重輕。

          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計程會赦者,依常例。

          ?議曰:本爲家無成丁,故許留侍。若家有期親進丁,及親終已經期年者,並從流配之法。計程會赦者,一準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應侍合居作者,亦聽親終周年,然後居作。?議曰:流人至配所,親老疾,應侍者,並依侍法。合居作者,亦聽親終周年,然後居作。

          問曰:犯死罪聽侍流人,權留養(yǎng)親,中間各犯死罪以下,若爲科??

          荅曰:依下文,犯罪已發(fā)及已配而更爲罪者,各重其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法。若本坐是絞,重犯斬刑,即須攺?從斬。前更犯絞者,亦依加杖例。若依前應侍,仍更重請。若犯流、徒者,各準流、徒之法。杖罪以下,依數(shù)決之。流人聽侍者,犯死罪上。諸若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親終於配所累役。犯徒應役,亦準此。應蔭贖者,各依本法。

          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注云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婦女家無男夫兼丁,亦同。

          ?議曰:應役者,謂非應收贖之人,法合役身。而家無兼丁者,謂戶內全無兼丁,妻同兼丁,婦女雖復非丁,?禮與夫齊體,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婦人犯徒,戶內無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無兼丁例。言以上者,謂五十九以下,其殘疾旣免丁役,亦非兼丁之限。

          問曰:家內?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從征防,或任官,或逃走及被禁,並同兼丁以否?

          荅曰:家無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糧餉乏絶,又恐家內困窮,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無丁之法,便須決放一人。征防之徒,逺從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獄成在禁,同無兼丁之例,?理亦是弘通。居官之人,?非丁色身,旣見居榮祿,不可同無兼丁。若兼丁迯走在未發(fā)之前,旣不預知,得同無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事發(fā)後兼丁然始迯亡,若其許同無丁,便是長其姦詐,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問:二人俱徒,許決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坐,家內更無兼丁,若爲決放?

          荅曰:律稱家無兼丁,本謂全無丁者。三人決放一人,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糧餉,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人徒役,決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從見應役日少者決放,役日若停,即決放尊長。其夫妻並徒,更無兼丁者決放。其婦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議曰: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旣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所應役者,謂流人應合居役,家無兼丁,應加杖者,亦準此。

          若徒年限內無兼丁者,緫計應役日及應加杖數(shù),準折決放。

          ?議曰:徒限未滿,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見無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當杖十。若犯一年半,五百四十日,合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當杖十;若犯二年徒,七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當杖十;若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當杖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當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即六十三日當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當杖十。其役日未盡,不滿杖十者,律云加者數(shù)滿乃坐旣;不滿十,據理放之。

          盜及傷人者,不用此律。

          ?議曰:盜及傷人,徒以上並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諸條稱以盜論及以故殺傷論、以?殺傷論者,各同真盜及真殺傷人之法。親老疾合侍者,謂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合侍,家無兼丁者,雖犯盜及傷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諸工、樂、雜戶及太常音聲人,?議曰: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並不貫州縣。雜戶者,散屬諸司上下,前已釋訖。太常音聲人,謂在太常作樂者,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之色,不屬州縣,唯屬太常。義寧以來,得於州縣附貫,依舊太常上下,別名太常音聲人。

          犯流者,二千里決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

          ?議曰:此等不同百姓職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決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決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應役者,不得過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年之例。若是賤人,自依官戶及奴法。

          若習業(yè)已成,能專其事,及習天文,并給使、散使,各加杖二百。

          ?議曰:工、樂及太常音聲人,?取在本司習業(yè),依法各有程試。所習之業(yè)已成,又能專執(zhí)其事,及習天文業(yè)者,謂在太史局天文觀生及天文生,以其執(zhí)掌天文。依令,諸州有閹人,並送官,配內侍省及東宮內坊,名爲給使,諸王以下爲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宮闈驅使,并習業(yè)已成,天文坐等,犯流罪並不逺配,各加杖二百。

          犯徒者,準無兼丁例加杖,還依本色。

          ?議曰: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習業(yè)已成,能專其事,及習天文并給使、散使犯徒者,?不配役,準無兼丁例加杖。若習業(yè)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戶及奴者,各依本法。還依本色者,工、樂還掌本業(yè),雜戶、太常音聲人還上本司,習天文生還歸本局,給使、散使各送本所,故云還依本色。其有官蔭,仍依本法當贖。若以流內官當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還本色,敘限各依常法。

          其婦人犯流者,亦留住。?議曰: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留住,決杖居作,造畜蠱毒,所在不容,擯之荒服,絶其根本。故?婦人,亦須投竄??v令嫁向中華,事發(fā)還從配遣,並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縱使遇恩,不合原免。婦人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之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犯科罪,

          流二千里,決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議曰:婦人

          流二千里,決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決杖八十,流三千里決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流,亦決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旣決杖之文在上,明須先決後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聽隨之至配所免居作。

          ?議曰:婦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聽隨,矜其本法無流,所以得免居作。從流無杖,不在決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婦人不合從流,旣得卻還,不復更令居作。

          問曰:婦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蔭,夫子犯流,旣聽隨去,未知官?合用以否?

          荅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旣許免,更無罪名。若犯十惡、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別犯流以下罪,聽從官當、減、贖法。

          又問:注云,造畜蠱毒婦女應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注唯屬婦人,唯復緫及工、樂以否?

          荅曰:案賊盜律,造畜蠱毒者,?會赦不免,同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諸條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蠱毒,並須配遣,故於工、樂等留住下立例,故云造畜者配流如法。斯乃工、樂以下緫攝,不獨爲婦人生文故唐律疏議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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